受理条件:
1、义务兵家属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相当于当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数额。城镇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每年为1000元。义务兵立功受奖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98)12号《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按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上述优抚对象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3、评残。评残的对象是:(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2)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4)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6)民政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4、追烈。批烈的对象是:(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5)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服务程序:
1、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其家属需凭户口簿、《优待安置卡》和《入伍通知书》,立功受奖的另持立功证书领取优待金,在每年12月底到区民政局领取。
2、抚恤金和定补费发放。凡享受定期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和定补费每季度发放一次(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到区民政局办理。领取时,本人须持抚恤证、定补证及户口本、身份证、印章等有效证件。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送款上门服务。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时,须持牺牲(病故)人员证明书、牺牲(病故)人员档案、单位证明信、遗属户口本、身份证和印章,到市民政局办理。
3、评残工作。(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局部门审查。(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4)市民政局经审核后,对符合具备评残资格的报省民政厅批准。
4、补发伤残证工作。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区民政部门。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经审核情况属实再上报省厅,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5、追烈工作。要求追烈人员的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追烈材料,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向市政府写出报告。根据区政府的报告,市局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追烈条件的,由市民政局报市长办公会研究,并代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报告。
服务时限:
1、评残。经审核具备评残资格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经审核具备评残资格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
2、补发伤残证。经审核情况属实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经审核情况属实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
3、追烈。经调查审核对符合追烈条件的,经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7个工作日内代区政府向市政府写出报告。市局经调查审核对符合追烈条件的,经报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7个工作日内代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报告。
法规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民政部1997年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