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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发布日期:2008-04-24 阅读: 来源:民政局 作者: 编辑:

受理条件:
●在芦淞区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费、补助金。
●计算家庭收入,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对在职、下岗、失业和离退休的人员,按其应得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目前,芦淞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服务程序: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收入情况证明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张榜公布,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服务时限:
收到申请后,在30日内办理。
法规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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